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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消灭形式有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是指继承人合法继承该项权益,拥有原权益所有人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原告:张大姐、张二姐原告代理律师:赵瑞珀律师被告:张大哥、张二弟“母亲走后,大哥一直掌握着她留下的遗产。我们姐妹这些年也一直在照顾老人,可真到分遗产的时候,他却只愿意一人给5万。说实话,我们心里实在接
原告:老大、老二、老三原告代理律师:回志新律师被告:前妻儿子继承纠纷里,最令人唏嘘的,不是谁拿得多、谁拿得少,而是那些被时间冲淡、又被一纸遗嘱重新翻出来的旧关系。有人一直默默守在老人身边,有人却几十年
原告:老二原告代理律师:郑轶律师被告:老大、老大女儿母亲刚走,父亲就把夫妻共同房产过户给了孙女。女儿得知这个消息时,木已成舟。对于女儿来说,她争的不只是一套房,更是作为继承人的底线。01、案情介绍王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