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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消灭形式有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是指继承人合法继承该项权益,拥有原权益所有人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原告:周浩、周建民原告律师:罗宪康律师被告:周建军、孙国强、孙宇轩(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案例中人物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父亲留下的,明明是一份将房子给我儿子的正式遗嘱!”法庭上,周建民的声音坚定中带
原告:张明国、张明军原告代理律师:回志新律师被告:张静怡、张国栋(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案例中人物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古人云:“家有千金,不如兄弟和顺。”但现实往往残酷得多——财产,是最容易瓦解亲情的
原告:林秋明原告律师:罗宪康律师被告:林秋霞、林秋华(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案例中人物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小弟,这套房子是父母留给你的,我和大姐商量好了,我们放弃继承,你看什么时候方便去办理继承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