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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消灭形式有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是指继承人合法继承该项权益,拥有原权益所有人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原告:老三、老五、老六被告:老大、老二、老四、老四女儿被告(老四及老四女儿)代理律师:郑轶律师外孙女出钱买的房,房产证自始至终只登记了她一个人的名字,其他子女从未提出过异议。可多年之后,他们却联手将外
原告:王先生原告代理律师:郑轶律师被告:二姐、三妹、大姐丈夫、大姐女儿王先生:“三妹,咱妈上过扫盲班,会写字,遗嘱就是她亲手写的!”三妹:“哥,户口簿上清清楚楚写着‘文盲’,她怎么可能写出遗嘱?”法庭
原告:公公、婆婆被告:儿媳王女士被告代理律师:回志新律师门对门住了二十多年,王女士的生活半径,就在这方寸之间。一面是自己的家,要照顾患有抑郁症的丈夫;一面是公婆的家,要兼顾日渐年迈的老人,她活成了两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