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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消灭形式有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是指继承人合法继承该项权益,拥有原权益所有人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原告:李某5(被继承人侄女)李某6(被继承人侄子)原告代理律师:罗宪康被告:郭某1(已故大姐儿子)、李某3(老三)、李某4(老四)在北京市丰台区,一份白纸黑字的遗赠扶养协议、一套拆迁安置房,牵出一位孤
原告:王某1(大伯)原告代理律师:罗宪康被告:王某2(侄子)王老先生走后,留下了一套还没有拿到产权证的半地下室房屋。生前他就立了一份自书遗嘱,白纸黑字明确写着——“我死后凡在我名下的各种财产,都归我爱
原告:老二、老三原告代理律师:回志新律师被告:老大一份有律师见证、有全程录音录像的遗嘱,却在老人走后被大女儿质疑“不算数”。这是一个关于遗嘱效力的故事,也是一位父亲用自己的方式平衡三个子女利益的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