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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保管人,指依照遗嘱人的要求或法律规定,为遗嘱人保管遇嘱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律师事务所是遗嘱保管最为合适的机构。
原告:李某5(被继承人侄女)李某6(被继承人侄子)原告代理律师:罗宪康被告:郭某1(已故大姐儿子)、李某3(老三)、李某4(老四)在北京市丰台区,一份白纸黑字的遗赠扶养协议、一套拆迁安置房,牵出一位孤
原告:王某1(大伯)原告代理律师:罗宪康被告:王某2(侄子)王老先生走后,留下了一套还没有拿到产权证的半地下室房屋。生前他就立了一份自书遗嘱,白纸黑字明确写着——“我死后凡在我名下的各种财产,都归我爱
原告:老二、老三原告代理律师:回志新律师被告:老大一份有律师见证、有全程录音录像的遗嘱,却在老人走后被大女儿质疑“不算数”。这是一个关于遗嘱效力的故事,也是一位父亲用自己的方式平衡三个子女利益的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