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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消灭形式有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是指继承人合法继承该项权益,拥有原权益所有人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原告:霍某月原告代理律师:回志新律师被告:纪某昌、纪某尧(本案中人物均为化名)“这宅基地是我母亲的根,你一个后来的外人,凭什么分走一套房?”纪某尧的声音在嘈杂中格外刺耳,话语里裹挟着对继母的不满。霍某
原告:林某慧原告代理律师:苏佳音律师被告:林某英、林某平、林某博(本案中人物均为化名)——“大哥大姐,咱爸的最后这份遗嘱,分明就不是他的意思,也不是他的笔迹,我不认!”——“你不认可以啊,那就走程序,
原告:邱辛某、齐青某、邱有某被告:邱贺某、范雅某、邱书某被告代理律师:回志新律师(本案中人物均为化名)“两份遗嘱都白纸黑字写着房子归我儿子,你们凭什么不认?”调解室内,邱辛某情绪激动,手中紧握着两份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