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不改回张姓,就不能继承我的任何财产。”这是一位父亲写在遗嘱里的条件。儿子看到这句话,心彻底凉了。
问题来了:立遗嘱人可以在遗嘱里附加任何条件吗?继承人必须照做才能拿钱吗?
法院的答案是:无效。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姓氏是人格尊严的外在表现。强迫继承人改名,不仅干涉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保护的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更与社会公序良俗严重相悖。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也明确指出:遗嘱中限制继承人基本人格权(姓名权、婚姻自由权、人身自由权等)的条款,内容违法,应认定为无效。
那具体怎么办?
第一,不必履行改名义务。无需为了遗产放弃自己的姓名权。
第二,起诉确认条款无效。该条款无效不影响遗嘱其他部分效力,除非整份遗嘱仅建立在此条件之上。
第三,依法取得遗产。无效部分视同未写,按遗嘱其他约定或法定继承规则处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遗嘱中未对改名不成的后果另行安排,该部分财产将回归法定继承程序,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立遗嘱是权利,但不能成为控制他人自由的工具。法律保护遗产继承的公平,更保护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