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效力方面常见法律咨询问题01 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02 有了公证遗嘱,房产能否直接过户?
03 谁来证明自书遗嘱的真实性?
04 谁可以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05 打印的遗嘱有没有效?
06 多份遗嘱以哪份为准?
07 遗嘱、遗赠、赠与有何区别?
08 夫妻可以立一份共同遗嘱吗?
09 遗嘱能变更或撤销吗?
10 房屋被拆迁,遗嘱还有效吗?
11 您想咨询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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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01 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
02 立遗嘱人死亡;
03 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04 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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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嘱继承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对遗嘱继承和遗赠规定如下: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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