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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

立遗嘱能否给老伴设置居住权?

文章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诵盈遗产继承律师 发布时间:2024-12-11 点击数:85 【字号:

  伴随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再婚老年人群体愈加庞大。很多老年人再婚后,便与配偶居住在一起。

  而当一方去世,其子女往往会与再婚配偶发生房产纠纷。

  子女想要继承父母房子的完整产权,但很多老伴只是想有个地方居住而已,这时候老人就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来调和矛盾。

  《民法典》增设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并明确了遗嘱设立居住权的路径。

  居住权是对他人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一般是以生活居住为目的而设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属于物权,内含对房屋的直接支配权,能为权利人提供长久的居住利益保障。

  在老年人再婚的情形下,遗嘱人为再婚老伴设立居住权,也多是出于保障其居住生存、生活安定的考虑。

  一方面,老人可以为自己的老伴或共同居住人保留对于房屋的居住利益;另一方面,又可为子女等继承人设定所有权,确保家族财产依血缘关系向下流转。

  需要说明的是,居住权为无偿设立,基于遗嘱取得的居住权无须支付费用,但仅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此种权利不得转让,也不可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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