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老六
被告:老二、老三、老四、老五、老大长女、老大次女
(老二)被告代理律师:郑轶律师
父亲去世两年后,老二拿出一份遗嘱,说父亲把房子留给了他。其他子女当庭翻脸:这份遗嘱,根本就是“拼凑”出来的!
一份看似普通的自书遗嘱,能否经受住法律的审视?九年陪伴父亲左右的次子,又能否如愿继承父亲留下的房产?
01、案情介绍
王老先生与许老太太育有六名子女:老大、老二、老三、老四、老五、老六。
2002年,许老太太离世后,王老先生便独自住在丰台区的一套军产房里(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直到2016年离世。该涉案房屋是1997年由部队出售给王老先生的房改房,于1998年取得所有权证书。
王老先生晚年身体欠佳,几个子女便轮着照顾。老大身体不好,短暂照顾过老人一段时间,就回老家养病了。自此后,老二便开始与父亲一同生活,这一照顾就是九年,直至父亲去世。这九年里,老二事无巨细地照料着父亲的生活起居,从未有过丝毫懈怠。
2006年11月,王老先生亲笔书写了一份《嘱咐与建议》,其中明确表示:1、房产由老二继承,房产作价10万元,由继承者向其他子女支付折价款;2、留下的现金遗产由六名子女平均分割。老人还特别说明,房产作价不与社会市场价挂钩,而以当年建房成本价计算。
王老先生离世后,老大也因病过世。其余子女坐在一起签了一份《商议决定》,把父亲留下的现金存款分了,该签字的签字,该领款的领款,唯独老六迟迟不配合办理。
当老六得知父亲曾留有遗嘱,指定房产由老二继承后,她一纸诉状,将老二和其他兄弟姐妹,连同老大的两个女儿一并告到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产及存款。
老二收到法院传票后,委托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代为应诉,律所指派郑轶律师代理此案。
02、案件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遗嘱效力的认定上。
03、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郑轶律师仔细研读了案卷材料,并围绕遗嘱效力和遗产分割两条主线制定了诉讼策略。
第一,力争遗嘱效力,还原老人的真实安排
面对原告及其他被告方对遗嘱提出的诸多质疑,比如“笔迹颜色不统一”、“遗嘱为何在老人去世两三年后才拿出来”,他们认为这份《嘱咐与建议》只是老人随手写下的一个意见,并不是最终的真实意思。
郑律师在法庭上逐一回应:这份文件全文笔迹统一,都是同一个人亲笔书写,落款处有老人的亲笔签名,也写明了具体的年月日,完全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
更重要的是,文件开头就写得很清楚——老人是在自己头脑清醒的时候,对身后事作出的安排,明确了自己的存款、房产日后怎么分配。从内容到形式,从表达到签署,这都不是一份随手的意见,而是一份完整的遗嘱。
第二,梳理房屋权属,明晰份额计算依据。
在办案过程中,郑律师重点梳理了涉案房屋的权属来源与继承脉络,并向法庭清晰呈现了各继承人份额的计算依据。
郑律师表示,涉案房屋系老两口的夫妻共同财产。许老太太去世后未留遗嘱,因此她享有的50%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王老先生及六名子女各继承1/14。继承后,王老先生享有房屋8/14份额。王老先生去世后留有遗嘱,该8/14份额应按遗嘱由老二继承。两项相加,老二最终应享有房屋9/14份额。
第三,厘清存款分配,尊重家庭协议本意
原告在法庭上提出,父亲的存款遗产一直被老二一人把持,没有分给自己。郑律师对此作出明确回应:老人去世后,原、被告曾一起开过家庭会议,专门讨论过这笔存款怎么分,并且签订了书面分配协议。
这份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的体现,所有继承人都在上面签了字,合法有效,存款就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来分配。并且协议中还特别写明,其他兄弟姐妹都认可老二对父亲照顾较多,因此在分配存款时,老二适当多分一部分,这是大家共同商定的结果。
至于原告所说的“一直不分给自己”,郑律师表示,事实并非如此。
目前其他继承人都已经实际领到了存款,唯独原告始终不配合,才导致她那一份没有实际发放。但属于她的那部分存款,一直保留着,随时可以支付。
04、判决结果
北京市丰台人民法院最终作出判决:
第一,认定遗嘱有效。
第二,涉案房屋共同继承、按份共有,老二享有9/14份额,其余子女各享有1/14份额,老大的两个女儿各享有1/28份额。遵循遗嘱约定,老二向其余兄弟姐妹各支付折价款9000余元,向两个侄女各支付折价款4000余元。
第三,存款部分,由老二继承26万,其余子女各继承20万,老大的两个女儿各继承10万。
05、律师解读
郑律师表示,本案核心在于自书遗嘱的效力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而王老先生的《嘱咐与建议》,全文亲笔书写,落款有签名和日期,完全符合这一形式要件,因此被认定为有效。
自书遗嘱看似简单,但实践中被认定无效的情形其实并不少见。郑律师建议,如果不想因遗嘱效力问题导致利益受损,务必要注意这5点:
1. 全文必须亲笔书写,落款处有亲笔签名,并写清具体的年、月、日;
2. 内容要明确具体,避免含糊其辞;
3. 尽量不要涂改,如果确实需要修改,一定要在修改处签上名字日期确认;
4. 妥善保管遗嘱原件;
5. 稳妥起见,最好委托专业律师协助把关,最大程度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值得一提的是,王老先生在遗嘱中并没有完全剥夺其他子女的继承权,而是通过房产折价款的方式,让其他子女在经济上得到补偿。这种安排既体现了老人对老二多年照料的认可,也兼顾了其他子女的利益。
06、案件总结
王老先生用一份自书遗嘱,为自己的身后事做了周全安排,既是对自己财产的自由处分,也是对子女们多年照料的回应。
本案中,诵盈律师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细致的办案风格,帮助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这个大家庭的纷争找到了一条法律上的解决路径。法院的最终判决,既维护了遗嘱的法律效力,也保障了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在规则之内兼顾人情,在争议之中寻求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