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32年未领证,继子被判有继承权!这个判决,给所有“搭伙过日子”的人提了个醒。
热搜这个案子,我仔细看了。沈先生17岁时随母亲和俞老伯共同生活,母亲和俞老伯32年没领证,俞老伯去世后留下两套房,沈先生主张继承,俞老伯的兄弟姐妹却说“你没资格”。
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什么时候开始同居”——沈称1991年,对方称1996年。这5年的差别,在法律上判若云泥。
因为1994年2月1日,是事实婚姻认定的分水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该日之后,一概按同居关系处理。
法院最终认定二人于1994年前已形成事实婚姻,沈先生即为继子。同时,俞老伯曾负担沈先生学费生活费,沈先生成年后又长期赡养继父,双方形成法律上的扶养关系,沈先生享有继承权。
这个案子的判决逻辑,其实很清晰:
第一,事实婚姻的认定门槛。1994年2月1日之前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法律认。之后,不管同居多少年,领证才是夫妻,否则只是同居关系。
第二,继子女的继承权,核心看“扶养关系”。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或继子女对继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就可以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沈先生的情况,属于双向的“扶养关系”——俞老伯抚养他成人,他成年后又赡养俞老伯,法律上没问题。
我做了17年继承案件,见得太多了。借此案想给普通人3点建议:
第一,19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的,赶紧领证。 不领证,就不是夫妻,就没有配偶的法定继承权。一方走了,另一方连遗产分配的权利都没有。
第二,想让对方继承,提前立遗嘱。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老年人同居不领证的,如果想让对方继承部分财产,提前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是最干净的办法。
第三,继子女能否继承,取决于扶养关系是否形成。 继子女未成年时随继父母共同生活、接受抚养教育,或成年后长期赡养继父母,都算有扶养关系,享有继承权。但如果继子女已成年才随父母再婚,跟继父没有共同生活、也没尽赡养义务,就没有继承资格。
同居32年的情分,法院认了。但这种“认”,是建立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的时间线上。换成1994年之后,结局可能完全不同。别拿感情赌法律,该领证领证,该立遗嘱立遗嘱。身后事,远比生前情分更难理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