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核心问题
• 该女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法定监护人管理其继承的遗产;
• 亲属“争相照顾”可能源于对财产的控制意图,而非单纯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权确定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27-39条,监护权按以下顺序确定:
1第一顺位: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但该女子未婚且父母年迈);
2第二顺位:其他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3协议指定:亲属间可协商确定监护人,但需保障被监护人最大利益;
4法院指定:若亲属争夺或推诿,由法院根据最有利原则指定。
若女子父母生前通过书面协议指定信赖之人作为监护人,该约定效力优先。
父母可在遗嘱中明确监护人人选,避免身后争夺。
若无合适亲属,民政部门或居委会可担任监护人。
法院和民政部门应加强监督,防止“以爱之名”侵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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