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往的咨询案例中,我们发现很多老人临终时只想把遗愿托付给最亲近的人,却忽略了遗嘱见证人的见证能力,导致影响了遗嘱效力。那么,如何选择遗嘱见证人才能确保遗嘱效力呢?
赵先生的母亲临终前,留有一份遗嘱,约定将房屋留给赵先生。但是因为该份遗嘱并非母亲亲笔书写,遗嘱见证人又是母亲的老伴,法院最终判决该份遗嘱无效,案涉房屋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民法典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赵先生母亲找的遗嘱见证人是自己的老伴,在法律意义上他属于遗嘱人的配偶,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虽然老伴不打算继承遗产,但也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就因找错了见证人,母亲的遗嘱最终被法院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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