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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见证

如何立遗嘱公证

文章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诵盈遗产继承律师 发布时间:2024-09-25 点击数:18 【字号:

  1、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2、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2)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3.《民法典》施行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民法典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更侧重于保护公民意思自治,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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