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公证
很多人在订立遗嘱时,时常担心其效力是否不够,是否需要通过公证来提高其合法性,下面让我们来了解一下遗产继承公证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到您。
一、如何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遗产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需要当事人亲自去公证处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根据《民法典》,办理继承公证必须:
①所有法定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②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原件;
③被继承人(您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
④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⑤继承按遗产总额2%收费;
⑥亲属证明由被继承人(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构成,可由被继承人(您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以上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原件)。
二、拓展信息
办理继承公证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被继承人单位证明。
3、要继承的财产权利证书。
4、被继承人的遗嘱公证书。
5、全部继承人均携带户口、身份证到公证处。
6、要放弃继承权的人必须本人到公证处。在外地的,在当地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在国外的,在驻在国的中国大使馆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
7、被继承人的档案复印件(单位盖核对章、密封)。
8、公证员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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