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骆怡华
原告代理律师:郑轶律师
被告:郝艺欢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均为化名)
2024年夏,骆怡华在整理亡夫郝宏庆遗物时,发现一组异常的银行流水:近90万元夫妻共同存款,在丈夫生命最后几个月里,被分多次转入其与前妻所生女儿郝艺欢的账户,而她对此毫不知情。一边是妻子坚持夫妻共同财产被单方处分,另一边是女儿认为父亲的转账承载着生前心意与补偿;当亲情与财产发生正面碰撞,一场围绕“赠与是否成立”的法律争议,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正式展开。
01.案情介绍
1996年,骆怡华与郝宏庆登记再婚,各自带着年幼的孩子组成新家。当时骆怡华的儿子已经12岁,而郝宏庆的女儿郝艺欢仅7岁,成为没有血缘却朝夕相处的兄妹。然而五年后,12岁的郝艺欢抚养权变更为母亲所有,她随之远赴加拿大,与父亲相隔重洋,聚少离多。
骆怡华与郝宏庆在国内相依相伴,过着平凡温暖的生活。夫妻二人主要经济来源为工资及退休收入,名下银行账户中积累了一定数额的存款。2023年郝宏庆被确诊肺癌晚期,病情急转直下。女儿郝艺欢闻讯赶回北京探望,为父亲购置新手机、办理电话卡,病榻前的郝宏庆感慨女儿带来了“最需要的快乐和开心”。2024年5月,郝宏庆病逝。
然而在丈夫病重期间,骆怡华全然不知,郝宏庆账户中竟有近90万元分多笔悄然转至郝艺欢账下,直到丈夫去世三个月后,骆怡华才在一次查账中震惊地发现了这一切。更令她心寒的是,转账之时正是郝艺欢在京陪护之际。她无法理解,30年的夫妻,丈夫为何在生命最后阶段,将如此巨额的共同财产瞒着自己悉数转给女儿。
骆怡华思虑再三后,委托郝宏庆的兄长郝宏云通过微信联系郝艺欢,要求郝艺欢归还这笔款项时,郝艺欢拿出了一份落款为2023年10月的《声明》。在这份由郝宏庆签字按印的文件中声明“愿将我名下拥有的房产的我的份额以及现金份额,全部由我的女儿郝艺欢继承”,郝艺欢据此坚称款项一部分来自祖父母赠与,一部分是父亲对未付抚养费的补偿,拒绝归还。
面对郝艺欢的拒绝,将近七旬的骆怡华深感双重背叛——丈夫的隐瞒、继女的冷漠。沟通无果后终让她下定决心,于2024年10月走进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委托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赠与无效,追回属于她的那份夫妻共同财产。
02.案件焦点
本案看似是简单的“赠与的转账是否该还”,实则牵扯出再婚家庭中几个尖锐而典型的法律问题,构成了庭审交锋的焦点:
第一,涉案款项的性质问题。近90万元的转账究竟属于骆怡华与郝宏庆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如郝艺欢所主张的其中包含爷爷奶奶的赠与和父亲的抚养费补偿?
第二,赠与行为的效力问题。郝宏庆在未征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将大额款项转给女儿,这一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个人意愿或履行补偿抚养费为由主张有效?
第三,郝宏庆生前所立的《声明》性质是遗嘱还是赠与的意思表示?这份声明能否为生前的转账行为提供合法性支持,或者这根本是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
03.办案经过
郑轶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判断,本案属于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处分争议。郝宏庆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经配偶同意,将大额资金转入女儿账户,已触及共同财产处分的法律边界;而被告方则试图通过多重抗辩为该行为寻找合法性。对此,郑轶律师没有陷入情绪化指责,而是直接回到赠与纠纷的核心结构:财产性质与处分权限。
第一步:梳理证据,锁定财产属性;案件推进的首要任务,是明确涉案款项的法律性质。郑轶律师协助骆怡华系统梳理并固定关键证据,包括银行转账流水、账户客户信息表、微信沟通记录、婚姻关系证明以及郝宏庆的死亡证明等。
其中,最具决定意义的是银行出具的转账明细及客户信息表。该证据清晰呈现了资金的转出时间、金额、频次及接收账户,显示近90万元资金均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来源为郝宏庆的工资、退休金及日常结余。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笔款项具有个人财产属性,亦无法说明其系特定来源、专款专用。
基于上述证据,郑轶律师在庭审中明确主张:涉案资金依法属于骆怡华与郝宏庆的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作出实质性处分。
第二步:多线论证,逐一驳斥抗辩理由;
首先,被告主张转账系郝宏庆基于父爱,对女儿长期经济支持的自然延续,部分款项还涉及祖辈赠与或抚养补偿。郑轶律师指出,情感动机不能替代法律要件。根据《民法典》第301条关于共同共有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任何一方处分共同财产,应当取得另一方的同意。郝宏庆单方将大额资金转出,本质上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未经共有人骆怡华同意,其法律效力不应被认可。
其次,针对“祖父母赠与”的说法,郑轶律师指出,被告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存在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具体的赠与金额及资金流向,相关主张停留在口头陈述层面,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后,对于“抚养费补偿”的抗辩,郑轶律师进一步强调,抚养费应当具有持续性、合理性和与被扶养人实际需要相匹配的特征,而非在短时间内一次性支付巨额资金。更为关键的是,被告早已成年多年,客观上已超出法定抚养义务期间,该理由在法律上难以成立。
第三步:否定“善意取得”,厘清法律边界。针对被告提出的“善意取得”抗辩,郑轶律师指出,郝艺欢作为郝宏庆的女儿,明知父亲已再婚并建立新的家庭关系,应当清楚父亲名下资金大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此背景下,其在母亲骆怡华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父亲多次大额转账,显然不符合善意取得所要求的“善意、不知情”要件。通过对证据的精准锁定与对抗辩逻辑的层层拆解,案件逐步回归到清晰的法律判断轨道之中,为后续裁判奠定了坚实基础。
04.判决结果
经过法庭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基本支持了郑轶律师的诉讼请求:一、确认郝宏庆与被告郝艺欢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二、被告郝艺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骆怡华返还90万元。
05.律师解读
本案看似是一起赠与引发的家庭财产纠纷,但其核心远不止于亲情与金钱的拉扯。它深刻地揭示了在婚姻、血缘与法律交织的复杂关系中,个人意愿的实现必须恪守法律的边界。
第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红线”:本案再次强化了《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权的保护。任何一方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对大额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如赠与、转让),尤其是赠与给原配偶子女等特定对象,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第二,真实意愿与合法形式须结合:郝宏庆将财产给女儿的意愿可能是真实的,但实现意愿的路径必须合法。通过私下转账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是一条法律风险极高的路径。更为稳妥的方式应是:通过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来安排个人财产份额;若涉及对子女的经济帮助,最好能与配偶协商一致,并保留相关沟通记录。
第三,证据意识在家庭事务中的关键作用:被告的主张未能被采信,核心在于证据不足。在家庭经济往来中,即使是亲人之间,对于大额、性质特殊的款项,也应保留必要的书面约定、说明或沟通记录,避免日后口说无凭。
第四,再婚家庭财产规划的紧迫性:本案是再婚家庭财产矛盾的典型缩影。对于拥有婚前子女的再婚人士,提前、透明地进行财产规划至关重要。这包括通过协议明确婚前财产范围、约定婚后部分财产的归属,以及用遗嘱等方式明确身后财产分配,从而最大限度减少身后可能发生的家庭纠纷,既保护配偶权益,也实现对自己子女的关爱。
06.案件总结
《朱子家训》有云:“宜未雨而绸缪,毋临渴而掘井。”此言用于家庭财产管理,尤为贴切。
郝宏庆作为父亲对女儿的愧疚与关爱,乃人之常情,其心可悯。但作为其配偶的骆怡华,丈夫的隐秘操作和继女的拒绝态度,留给她的情感创伤可能需要更长时间来愈合。
如果家庭成员间能够更加开放地沟通,更加尊重彼此的权益,更加平衡地处理不同亲情关系,类似的纠纷本可以避免。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共识,父母与子女之间关于财产安排的透明交流,都是维护家庭和谐的重要基础。
从法律角度看,本案清晰地划定了夫妻共同财产保护的边界: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决策应当基于双方的共识和透明沟通;任何一方不得以个人意愿或家庭关系为由,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法院的判决维护了这一基本原则,也为类似家庭财产纠纷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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