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置:首页 >  业务领域 >  法律咨询

法律咨询

丧偶儿媳想“抢”公公遗产,法院拒绝合理吗?

文章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诵盈遗产继承律师 发布时间:2025-07-30 点击数:5823 【字号: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虽与被继承人有“家庭关系”,但并非其配偶、子女或父母,不属于法定继承人。

法律要点

1.继承顺序明确:儿媳曾是已故儿子的配偶,但法律规定“配偶”指被继承人配偶,不是儿媳。

2.无遗嘱无权分:若公公无遗嘱指定儿媳继承,其遗产只能由法定继承人分享。

3.赡养义务不等同继承权:儿媳对公公的赡养,不会自动赋予继承地位,最多可在分配时主张照顾份额,但无权继承法定份额。

但法院对 “主要赡养义务” 的认定标准极为严格

法律不认可形式上的短暂扶助或零星帮助,而是要求丧偶儿媳在经济、生活、精神等方面对公婆形成实质性依赖。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成立十二年,是国内知名的遗产继承领域专业化精品律所。 如需了解更多继承相关法律问题,可以联系诵盈律所,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在线咨询

咨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