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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转继承人死亡前离婚

文章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创始人 发布时间:2021-10-25 点击数:29 【字号:
被转继承人死亡前离婚
被转继承人死亡前离婚
 
被转继承人死亡前离婚,被转继承人在离婚了之后死亡了,那么此时的财产该怎么去处理,如何去继承这些财产呢?我们一起来看下面的文章吧。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离婚后继承人死亡遗产该怎样分割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一)、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转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活动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

(二)、继承的内容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的子女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与其他有继承权的人共同参与继承活动;转继承的继承只能对其法定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进行分割,不能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三)、继承人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与被继承人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不受辈份限制,均可成为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却不仅限于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范围内,由于转继承是继承继承人的遗产,因此,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继承权。本案中,李某余死亡,关于其遗产的继承即开始;而在李某用遇难身亡之时,被继承人李某余的遗产尚未分割,这就符合了适用法定转继承的前提条件。所以李某用、李某猛均有权取得李某余遗产的合法继承权;故李某用之女李某娟在其父亲去世后有权获得转继承的权利。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转继承获得的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原配偶有权分割。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应继承的份额构成他自己遗产的一部分,但不能全部列入遗产。在转继承的情况下,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有婚姻关系存在的,该财产就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在适用转继承时,应分别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对待。

第一种,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死亡前婚姻关系有效存在的。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应归入夫妻共同所有,对该部分继承所得的财产,应当首先进行夫妻财产分割,分割后属于继承人的部分为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转继承。这时其原配偶不论是否均享有转继承权,属于转继承人,他(她)在诉讼中的地位应当是原告或者被告。

第二种,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死亡前办理了离婚手续且已经生效的。由于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仍然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还是属夫妻共同财产,对该部分继承所得的财产,应当进行夫妻财产分割。这时其原配偶不具有丈夫或者妻子的特定身份,因此不享有转继承权,只能要求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他(她)在诉讼中的地位应当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该部分继承所得财产的权利,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可以选择放弃继承。因此,在离婚之时,继承人的配偶作为非继承人无权要求对财产进行分割,其只能对遗产享有期待权,即一旦继承人对遗产作出了分割安排,继承人的原配偶就可以要求分得属于自己的部分。换句话来说,非继承人配偶的财产权利的实现只能依靠被继承人的遗产的分割,且在分割前继承人又没有放弃继承权。当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情况出现时,由于继承人不能再作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原本由其继承的财产份额就自然地构成了他自己财产的一部份可以被转继承。

另外,正如前面所说,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即享有对遗产的权利,只是这种权利表现在份额上;当财产分割完毕,权利才物化在具体的遗产上。因此,该财产应确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是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离婚的配偶有权请求夫妻财产的分割,分割后属于继承人的部分为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转继承。关于继承方面的其他问题可以咨询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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