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存在形式瑕疵的遗嘱效力如何认定,被继承人的内心真意与严格的形式要件哪个优先,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也是理论界争议不休的热点话题。
今天,我们一起来看郑轶律师近期办理的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姐姐和妹妹因两份遗嘱产生分歧,最终对簿公堂,走进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这场纠纷不仅考验了法律对遗嘱形式与效力的审查,也折射出家庭关系中的复杂情感。
两份遗嘱中姐姐于萍手持一份打印遗嘱,却无见证人,而妹妹于冰手持一份见证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但只处分了父亲的遗产。那么法律将如何辨别逝者的真实“遗愿”,平衡这对姐妹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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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于家夫妻一直居住在北京东城区,生育了四个子女:于强、于力、于萍和于冰。
2012年,夫妻俩共同购买了涉案遗产401号房屋,房产登记在于父名下。本该其乐融融的一家,却因子女关系逐渐疏远而裂痕加深。大儿子于强婚后与父母断绝来往,即使是节假日也不曾探望;二儿子于力性格暴躁,长期对父母出言不逊,甚至辱骂呵斥。相较之下,两个女儿于萍和于冰尽心尽责,承担起照顾父母的重任。
为了防止日后因遗产分配产生纷争,2014年,于家夫妻共同订立了一份打印遗嘱。遗嘱中明确指出,这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儿子于强因不履行赡养义务,无权分配;二儿子于力虽享有居住权,但无权处置房产;最终的继承权归于两个女儿于萍和于冰。这一遗嘱经过夫妻双方签字捺印,并由两个女儿一起签名捺印。
然而,生活并未如计划般平静。2015年,于母因病去世。
此后,于萍与父亲关系渐疏,最终断绝往来。而小女儿于冰则承担起照料父亲的重任,直至父亲2023年去世。于父看到了小女儿对自己的关心,在2021年重新立下律师见证遗嘱,遗嘱中写着“北京市东城401房屋中我所有的部分及从老伴继承的部分由于冰继承,他人无权干涉”。
就在于冰忙着处理父亲后事时,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原来,姐姐于萍一纸诉状将两个哥哥和自己起诉至法院,主张自己应继承案涉房屋二分之一份额,并提交了2014年的打印遗嘱作为证据。
对此,于冰提出异议,认为房屋为父母婚后共同财产,并且父亲还重新立下遗嘱,根据父亲的遗嘱,她应当获得房产的绝大部分,而其他继承人的份额极为有限。综合计算后,于冰主张自己应继承房屋70%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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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点
两份遗嘱中姐姐于萍手持一份打印遗嘱,却无见证人,而妹妹于冰手持一份见证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而且该遗嘱只处分了父亲的遗产。
那么法院会如何处理两份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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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经过
在代理案件后,郑轶律师迅速理清案情,并指出于萍提交的打印遗嘱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不具备遗嘱效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打印遗嘱需满足严格的形式要求,包括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现场见证并签字。而2014年时《继承法》尚未规定打印遗嘱这一形式,因此该遗嘱因缺乏必要见证人和法律依据,不具备遗嘱效力。这一核心问题,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奠定了基调。
在案件准备阶段,郑轶律师付诸大量心血。她全面检索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术观点,深挖裁判规则,并积极与法官沟通,用详实的法律依据和案例支持,清晰地表达我方的主张。在法庭上,不仅法律逻辑清晰,而且情理兼备,努力争取法官的理解和认同。
为充分证明于冰履行了赡养父母的义务,郑律师在开庭前对她进行了细致的辅导,指导于冰收集了大量关键证据,并对所有证据经过整理归纳,清晰地体现了她在家庭中所付出的情感与实际贡献。
庭审结束后,郑轶律师撰写了详细的代理意见,将案件事实、证据分析、法律适用和代理思路条理分明地向法官进行书面陈述,进一步巩固了我方的观点。
最终,2024年12月的最后一天,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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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首先,针对原告于萍提交的打印遗嘱,法院认定其在形式要件上存在明显瑕疵,不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而不具有遗嘱的法律效力。
然而,法院也注意到,该打印遗嘱的内容对涉案房屋的归属和使用进行了详尽而具体的分配,表达了于父和于母的真实意愿。虽然无法作为有效遗嘱使用,但它在案件中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
与此同时,法院对被告于冰提交的律师见证遗嘱的效力予以确认,认为其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能够合法表达于父的最终遗愿。
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法院作出了以下判决:
1. 北京市东城区401房屋将由原告于萍和被告于冰共同继承。其中,于冰继承70%的份额,于萍继承30%的份额。
2. 于父的存款全部由于冰继承,于冰需向哥哥和姐姐分别支付折价款127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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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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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遗嘱是典型的要式行为、死因行为、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与合同等双方法律行为存在本质区别,故遗嘱解释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解释。
首先,遗嘱形式存在瑕疵时是否影响遗嘱效力,存在“严格形式要件”和“真实意思表示”之争。
“严格形式要件”是遗嘱属于典型的“要式法律行为”,应当坚持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完全符合每种遗嘱形式应当具备的必备要素,否则不发生效力。
而“真实意思表示”则是确保遗嘱人的真实想法,这里面包含两方面要求:一是意思表示自由,二是意思表示真实。
作为律师,当我们面对一份有瑕疵的证据材料时,要尽可能去评估遗嘱瑕疵的情况是否严重,并探究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其次,“真实意思表示”逐渐被认可,法官对遗嘱形式的审查也呈现缓和趋势。
这也就意味着,探求遗嘱人的内心真意是遗嘱解释的首要原则,法律之所以为遗嘱规定严格的形式要件,并不是为了限制遗嘱人自由地表达遗嘱内容,而是为了保障遗嘱人真实的遗嘱意思得以最终实现。
就像本案中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定于父和于母打印遗嘱为无效,但认为该内容体现了两人的遗愿,最终对遗愿予以确认,也是为了确保遗嘱人的终意表示得以实现。
遗嘱的形式要件固然重要,但并非绝对。在形式要件存在瑕疵时,法院应综合运用证据规则、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明标准等手段,深入挖掘遗嘱背后的真实意愿。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遗嘱的效力得到公正、合理的认定。
从当事人的角度而言,为保证遗嘱合法有效,建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订立遗嘱,避免遗嘱被认定为无效从而导致无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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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总结
通过这份裁决,我们不难看出法官在认定遗嘱形式与遗愿内容时的裁判思路,好在这场家庭纷争最终得到了相对平衡的解决。
这一案例也给我们敲响警钟: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不仅是对自身意愿的有力保障,更是对亲人之间和谐与未来的深思熟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