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孙子孙女不是奶奶的法定继承人,如果奶奶立遗嘱把房给孙辈,那么这就不是遗嘱,而是遗赠。
《民法典》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那么接受遗赠需要怎样表示呢?
实践中,受遗赠人作出接受遗赠意思表示的方式一般认为有以下几种:
1、向法院提起诉讼
2、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继承公证的申请
3、向人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4、向其他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
我国现行继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并未明确受遗赠人应以何种形式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以及向谁作出该意思表示。
因此,在法律无限制规定的前提下,受遗赠人能够举证证明已向不特定第三人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即为完成对受遗赠权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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