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这里规定的60日为接受遗赠的除斥期间,应当从受遗赠人知道遗赠之日起开始计算。
那么如何认定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的起算点呢?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活着时,即便做了遗赠公证,受遗赠人也不宜在其生存时就表示接受遗赠,只能等被继承人死亡后再表达自己愿意接受遗赠的意愿,故60日的最早起算点应是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算。
如果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得知遗赠之事,应当在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表示;
如果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才得知遗赠之事,则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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