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不了解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赡养关系,尤其是亲生父母一去世,失去纽带的继父母继子女之间很容易产生矛盾。其实,这在我国法律里是有明确规定的。
根据《民法典》规定,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负有赡养义务,核心不在于继父母子女的法律身份,而在于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存在“受其抚养教育”的事实。
如果继子女在未成年时,或者在不能独立生活时受到了继父母的抚养(如生活上的照料、教育和经济上的供养等),那么一般认为双方建立了抚养关系。
接受了继父母的抚养教育,形成抚养与被抚养关系,那么相应的就要对继父母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于父母一方的再婚而产生,这种关系的初始状态是一种姻亲关系。这种姻亲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只有当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实质上的抚养和教育,才能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给付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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