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屋温馨承父母,千秋和睦育儿孙。”
今年年初,王先生找到我们,原因是母亲去世后,对于母亲遗产的分割,王先生与自己的亲侄子和亲侄女之间发生了矛盾。
矛盾起源于王先生母亲生前把朝阳区某小区的一套三居室房屋,通过遗嘱留给了王先生,王先生去办理继承过户时,却遭到了侄子和侄女的阻挠,侄子侄女拒不配合房屋过户,争吵了小半年,矛盾已经激化到剑拔弩张的程度。
近日,这起由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代理的遗嘱继承纠纷案经过律师全力调解,最终成功实现了委托人王先生的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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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北京朝阳区某小区1208号的王家夫妇婚后育有二子二女,分别是王大姐、王大哥、小儿子王先生和小女儿王小妹。
这个小家庭的生活平淡温馨。随着时间流逝,眼见哥哥姐姐各自成家后搬走居住,小儿子王先生没有搬家,一直和父母住在一起。
王家父亲早年为了家庭不分昼夜地拼搏,积劳成疾,心脏出现问题。2000年去世,随后王家母亲带着子女对居住的房屋做了继承公证,在公证书中明确认定,王先生、王大姐、王大哥和王小妹放弃了房屋的继承权,房屋归王家母亲一人继承。
父亲去世后,王先生和母亲一起居住在这个房子里,王先生一直悉心照料母亲,饮食起居无不上心。王家母亲感动于儿子的日夜付出,她在2016年办理了公证遗嘱,明确自己百年之后,房屋由王先生单独继承。
2024年年初,王家母亲去世,此时王家的四个子女中,王大姐和王大哥先于母亲去世,只剩下王小妹,现在王小妹已定居美国,母亲葬礼结束后,王先生找到了王大姐家的女儿和王大哥家的儿子商量办理房屋继承。
王先生本以为会很顺利,可是他多次联系后,被二人含糊拖延,侄子甚至还说出“我不知道这事儿,再说了我小姑也要配合你,叔叔你为什么不先找她商量”这样的话作为借口。逐渐,叔侄感情降至冰点。无奈之下,王先生委托了诵盈律师代理解决这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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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过程
与王先生充分沟通过后,诵盈律师了解到本案症结所在:原因是王先生和他的侄子、侄女并无感情,所以每次提及办理房屋过户时,二人均找借口推脱。
诵盈律师本着家和万事兴的原则,建议王先生选择调解,一是可以帮助王先生化解亲情矛盾,重归于好;二是快速推进王先生继承房屋的过户手续。
继承类案件涉及到的证据较多,诵盈律师做了大量调查工作。调查当事人及过世亲人关系,其中包括王家父亲、大姐和大哥等家庭关系和死亡证明等多种手续,就连母亲最初做的公证继承手续,也需要全部调取。
诵盈律师大量收集证据整合材料后,代理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先生依法继承案涉房屋,被告王小妹、侄子和侄女三人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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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结果:
最终,在诵盈律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调解下,王家侄女和侄子的态度发生了转变。他们终于愿意配合王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案件结束不久,王先生特地给诵盈律师发消息表达感谢。
“房屋过户已经在办了,我跟侄子侄女心平气和地谈了一次话,我们的关系总算得到缓解,谢谢律师。”
诵盈律师不仅帮助委托人解决问题,更是于情于理、以心换心,帮助委托人一家的感情破冰回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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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案:
在这场继承纠纷中,亲情曾一度面临严峻考验,最终在律师的调解下,叔侄三人终于释怀,事情以拥抱收尾。
首先,系争议房屋是由王家父亲出资购买,应当属于王家父母夫妻共同财产,但随着王家父亲去世后,王家母亲做了继承公证手续,该房屋性质发生转变,成为王家母亲一人所有。
其次,王家母亲生前立下遗嘱,该遗嘱系被继承人本人至公证机关所立最后遗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第7项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依该规定,经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可直接作为定案依据,无须再举证,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
最后,房屋遗产继承纠纷是一种继承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这类案件不仅涉及复杂的法律条款及规定,更因为家庭关系的纷繁复杂、经济利益的纠葛、传统观念的束缚等多重因素相互交织。建议找专业律师处理,避免权益受损。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专注遗产继承领域十余年,如需了解更多继承相关法律问题,请联系诵盈律所,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